福建省公安厅關于印發《台灣地區临時入闽機动車和驾驶人交通管理规...
福建省公安厅關于印發《台灣地域姑且入闽灵活車和驾驶人交通辦理划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區市公安局:
現将《台灣地域姑且入闽灵活車和驾驶人交通辦理划定(试行)》,印發给你们,请依照履行。
二○○九年十仲春四日
台灣地域姑且入闽灵活車和驾驶人交通辦理划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為了增强台灣地域姑且入闽灵活車和驾驶人的交通辦理,便利申请人申领灵活車姑且入闽牌证和驾驶允许,促成闽台经贸勾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門路交通平安法》和《姑且入境灵活車和驾驶人辦理划定》等相干法令、律例、规章划定,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合用于姑且入闽的台灣地域灵活車和灵活車驾驶人。
第三条本划定由各级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卖力施行。
设區市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卖力打點本行政辖區的台灣地域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行驶证和姑且驾驶允许营業。设區市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可以拜托具有前提的县级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打點台灣地域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行驶证和姑且驾驶允许。
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理当按照事情必要,在台灣地域姑且入闽灵活車和驾驶人数目较大的口岸、船埠或其他入闽地,设立辦事窗口,打點台灣地域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行驶证和姑且驾驶允许营業。
第四条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打點台灣地域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行驶证和姑且驾驶允许,理当遵守正当、公道、高效原则。
第二章 灵活車姑且挂号
第五条因经贸勾当、住民来往或经大陸主管部分核准加入有组织的遊览、角逐和其他来往勾当等必要,台灣地域灵活車经允许可咽炎貼,以姑且入闽行驶。
第六条台灣地域灵活車姑且入闽的,理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划定接管海關监视,向海關申报打點相干手续,并到入闽地的设區市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申领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条申领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的,灵活車可以在入闽后二個事情日内凭准予灵活車入闽凭证,行驶至受理构造地點地。
第八条申领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的,理当用中文填写《姑且入境灵活車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灵活車,并提交如下证实、凭证:
(一)台灣地域主管部分核發的灵活車挂号证实;
(二)大陸海關等部分出具的准予灵活車入闽的凭证;
(三)大陸或台灣地域主管部分核發的灵活車平安技能查验及格证实;
(四)很多于姑且入闽刻日的大陸灵活車交通变乱责任强迫保险凭证;
(五)属于有组织的遊览、角逐和其他来往勾当的,還理当提交大陸相干主管部分出具的证实。
灵活車平安技能查验及格证实自签發之日起一年内有用。提交的保险凭证理当是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可提交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第九条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理当在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一個事情日内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检验灵活車,并對合适划定的灵活車核發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
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在核發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時,理当對该灵活車之前在大陸的行驶记实举行核對,發明有門路交通违法举动和交通变乱未处置终了的,告诉申请人处置终了后再核發牌证。
第十条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為纸质号牌,载明容许行驶的區域為福建省行政區域和有用期。
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后背為姑且入闽灵活車行驶证,签注車辆类型、号商标码、厂牌型号、行驶區域、有用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有用期截止日期理当與准予灵活車入闽凭证签注的准予入闽刻日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一次签注最持久限不得跨越三個月。
在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有用期内,台灣地域灵活車因经贸勾当或住民来往等必要频仍入出我省行政區域的,无需反复申领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二条姑且入闽汽車号牌理当安排在前挡風玻璃内右邊。姑且入闽摩托車号牌理当随車携带。
第十三条在海關准予灵活車入闽凭证有用期内,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有用期满的,在灵活車驻闽時代可以再次申领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
在灵活車驻闽時代再次申领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的,理当在原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有用期届满前,持本划定第八条第(二)、(三)、(四)项划定的证实、凭证复印件,向原受理构造提出。
第三章 姑且灵活車驾驶证申领
第十四条台灣地域灵活車驾驶人经允许可以在我省行政區域内驾驶其自带的姑且入闽台灣地域灵活車或租赁的大陸灵活車。
第十五条台灣地域灵活車驾驶人驾驶其自带的姑且入闽台灣地域灵活車的,理当向入闽地的设區市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申领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驾驶租赁的大陸灵活車的,理当向灵活車租赁单元地點地的设區市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申领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
台灣地域灵活車驾驶人驾驶除租赁之外的大陸挂号注册的灵活車,理当依照《灵活車驾驶证申领和利用划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國灵活車驾驶证。
第十六条申领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的,申请人可以在入闽后二個事情日内凭入出境身份证件和台灣地域核發的灵活車驾驶证,驾驶其自带的姑且入闽台灣地域灵活車至受理构造地點地。
第十七条申请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理当合适大陸划定的驾驶允许前提,申领時理当用中文填写《姑且灵活車驾驶百家樂算牌,允许申请表》,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1)入出境身份证件;
(2)台灣地域核發的灵活車驾驶证;
(3)两张一寸彩色照片(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
第十八条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理当在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一個事情日内举行审查,并對合适划定的申请人组织進修大陸門路交通平安法令、律例后,核發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
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在核發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時,理当對申请人之前在大陸的行驶记实举行核對,發明有門路交通违法举动或交通变乱未处置终了的,告诉其处置终了后再核發。在大陸有驾驶灵活車交通闯祸逃逸记实的,不予核發姑且灵活車車驾驶允许。
第十九条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的准驾車型理当合适申请人所持台灣地域灵活車驾驶证的准驾車型。驾驶自带姑且入闽台灣地域灵活車的,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的准驾車型還理当與其自带灵活車的車型一致。驾驶租赁的大陸灵活車的,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的准驾車型為小型汽車和小型廚具清潔,主动档汽車。
第二十条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有用期截止日期理当與灵活車驾驶人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予入闽刻日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一次签注最持久限不得跨越三個月。
在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有用刻日内,持证人屡次入出我省行政區域的,无需反复申领姑貨架,且灵活車驾驶允许。
第二十一条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理当随身携带,并與台灣地域灵活車驾驶证同時利用。
第二十二条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有用期满的,申请人可以在驻闽時代再次申领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
申请人在驻闽時代再次申领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的,理当在原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有用期届满前,按本划定第十八条的划定,向原受理构造提出。但离上一次加入門路交通平安法令、律例進修未满一年的,没必要再加入進修。
第四章 交通辦理
第二十三条姑且入闽的台灣地域灵活車驾驶人驾驶灵活車理当遵照如下划定:
(一)遵照大陸的門路交通平安法令、律例及规章;
(二)依照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上签注的行驶區域或线路行驶;
(三)遇有差人查抄的,理当泊車接管查抄,出示入出境证件、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和所持台灣地域灵活車驾驶证;
(四)违背門路交通平安法令、律例的,理当依法接管大陸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的处置;
(五)產生交通变乱的,理当当即泊車,庇護現场,急救受伤职员,并敏捷陈述执勤的差人或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依法接管大陸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处置台灣住民產生的門路交通变乱,除依照相干划定履行外,還理当合适如下划定:
(一)告诉当事人大陸法令、律例划定确当事人在处置門路交通变乱中的權力和义務;
(二)因查验判定必要截留其驾驶的姑且入闽台灣地域灵活車的,应在截留后每七天告诉查验判定事情希望环境;
(三)台灣当事人申请调处的,理当举行调处,且不受调处次数的限定;
(四)台灣当事人在变乱中灭亡的,应尽快通知死者家眷,對尸身的处置应尊敬死者家眷意愿;
(五)門路交通变乱未处置终了前,可以依法不许其出境;
(六)台灣当事人可能承当交通变乱民事责任的,理当告诉补偿權力人可以依法向本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富顾全辦法的哀求。
第二十五条姑且入闽的台灣地域灵活車驾驶人有以下举动之一的,公安构造交通辦理部分理当依照以下划定处置:
(一)未获得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驾驶灵活車,或姑且灵活車驾驶允许跨越有用期驾驶灵活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門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九条处置,但本划定第十六条划定的除外;
(二)驾驶未获得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和行驶证跨越有用期的灵活車或驾驶除租赁之外的大陸挂号注册的灵活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門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五条处置,但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除外;
第五章 其他划定
第二十六条對台灣住民在交通变乱中灭亡的,公安构造应实時传递同级台辦,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构造。
第二十七条卖力核發台灣地域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行驶证和姑且驾驶允许的公安交通辦理部分理当制订台灣地域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行驶证和姑且驾驶允许档案辦理轨制,创建专門台帐和数据库,按期统计阐發。
台灣地域姑且入闽灵活車号牌、行驶证和姑且驾驶允许档案資料保留两年。
第二十八条本划定以下用语的寄义:
(一)“姑且入闽”,是指姑且進入福建省行政區域。
(二)“台灣地域灵活車”,是指在台灣地域注册挂号,需姑且入闽行驶的灵活車。
(三)“台灣地域灵活車驾驶人”,是指持有台灣地域主管部分核發的灵活車驾驶证,需姑且入闽驾驶灵活車的灵活車驾驶人。
第二十九条在香港出格行政區、澳門出格行政區注册挂号的灵活車和持有香港出格行政區、澳門出格行政區核發的灵活車驾驶证的驾驶人,姑且入闽行驶的,参照本划定履行。
第三十条本划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厅之前划定與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规定例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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